(五)民间组织管理科。
草拟全市民间组织的政策、法规,经批准后实施;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活动,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的违法行为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推动、支持民间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民间组织依法、规范、有序地承接和履行政府部门转移或委托的有关职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培育和扶持民间组织的政策建议,并重点提出扶持具有示范导向性作用的公益服务性民间组织的措施建议;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各区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六)社会事务与社会福利科(市涉外华侨港澳台婚姻登记处,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工作;依法管理各类福利机构、企业;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承担涉外儿童收养登记、涉外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区相关业务;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发放工作。
(七)社会救助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居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灾情核查和统计上报工作;指导、督促各区社会救助和救灾工作。
(八)优抚安置科(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并实施;承担烈士称号和因战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评定等事项的申报和烈士褒扬有关服务工作;负责复员干部、伤残军人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和职业技能培训登记工作;承办优抚对象、退役士兵、军休人员的慰问帮扶和来信来访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
(九)双拥科(市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制定全市双拥工作政策、规定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全市双拥活动;检查、指导市辖区、驻军和有关单位的双拥活动,推动双拥社会化工作;督促落实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各项政策措施;收集反馈全市双拥工作信息;承担市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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