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协调救灾救济工作,推进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安置灾民和灾后重建救助工作,接收、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献。
(五)推动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拟订基层自治组织活动的指导意见和培育、支持、资助、表彰社区组织及个人的具体措施。
(六)负责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社会工作的总体规划、改革方案、宏观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相关立法工作。
(七)负责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统筹落实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建设规划;提出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牵头建立健全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实施社会工作者注册和备案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探索社工引领义工的工作机制。
(八)负责拟订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的政策措施,拟订社会服务的评估办法和社会组织备案注册管理监督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具体办法和审核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落实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拟订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的具体办法,协调各类资金用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维修和管理。
(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区、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市、区行政区划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区行政区划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监督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慈善募捐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提出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十二)负责拟定城乡社会救助政策,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对社会组织或困难群体的各项资助、扶助政策和措施;负责与社会工作相关的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岗位援助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