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宁政办〔2009〕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国家税务局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宁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重点建设项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纳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并由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内跨市县经营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外来施工企业)中标后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的,应在与业主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之前向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二级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按国、地税部门管征的范围,指定该外来施工企业向业主单位所在地国、地税征收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招标单位应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告知中标企业应办理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
对于不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的外来施工企业,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视同独立的纳税人管理,并按本通知第六条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项目业主单位在设立时,应按属地原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对于主税种缴纳营业税的应向其所在地的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特殊纳税人登记。
四、项目业主应在确定中标施工企业后10日内,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中标施工企业的有关资料,并督促外来施工企业及时按规定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项目业主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要求外来施工企业提供其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
五、外来施工企业实行由业主单位按支付工程款和规定预征率代征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年终结算,多退少补。年度结算产生多缴税款的,由施工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退税申请后30日内审核办理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