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商务、统计部门要按照统计制度要求,认真做好限上、限下企业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统计工作,做到应统尽统,不重不漏。
三、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建立协调议事制度,市、县两级商务局、统计局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相关统计工作,并适时组织工商、国税、地税、公安、卫生、药监、质监、文化等部门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分析研究商贸流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召开重点商贸流通业调查单位座谈会,促进商贸统计工作进一步规范。从12月20日起,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对尚未纳入统计范围中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和个体进行一次清查,对达到标准的一律将其纳入2010年统计范围中。具体分工是:工商局:提供批发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法人单位及个体名单,并参与清查;国税局:分企业提供2008年度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应交增值税及企业上报的销售额,提供规模较大个体税收情况;地税局:分企业提供2008年住宿业及餐饮业营业税及主营业务收入,并提供过模较大个体税收情况;药监局、质监局、卫生局:提供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宾馆、餐饮业、药品销售(企业和个体)单位名单,并参与对宾馆、餐饮业、药品销售的清查;公安局:提供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住宿业单位名单,并参与对住宿业的清查。商务局和统计局共同组织本次清查活动,并综合相关数据,做好数据统计工作。具体相关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统计局负责业务指导。
各部门每年12月份向统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各级商务、统计要每季度定期联合开展对重点单位的督查,做好数据的审核、监审工作。各地要建立商贸统计协调机制,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数据质量。各地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在地统计制度要求,做好辖区内商贸统计工作。
四、强化统计法制意识,保证数据真实可靠
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是每个企业(个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各地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对被调查单位的个体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泄漏;要督促各单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要求,配合与相关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建立健全商贸统计工作制度,建立统计台帐;对瞒报、漏报、拒报、迟报统计报表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单位)、个人,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格按照
统计法予以查处,同时建立商贸统计黑名单制度,定期通过媒体对违法企业(单位)、个人曝光,必要时,相关部门组织综合执法,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