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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统计工作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统计工作的通知
(宣政〔2009〕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使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与全市的工业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相关数据相协调,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市商贸发展状况,以利于工业增加值和GDP核算,为市委、市政府决策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统计数据,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商贸统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反映一个地区消费水平的重要指标,是核筛地区生产总值(GDP)的重要基础数据,是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今年1-10月,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35亿元,同比增长18.4%,总量居全省第11位,增速居全省第13位;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4336元,居全省第8位。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构成看,2008年我市限额以上企业销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只有18.3%,低于全省的25.2%,也低于芜湖的35.8%、马鞍山的34%和六安的22.4%。我市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偏小,与我市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少、规模较小有关。各地和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工作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瞒报、漏报等现象的统计执法力度,保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较快增长。
  二、认真执行商贸流通统计制度,做到应统尽统
  国家商贸统计制度规定,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来源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单位)实施全数调查。限额标准是:批发业为年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为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住宿业为星级宾馆、饭店,餐饮业为年销售额200万元及以上。安徽省统计局对新增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每年只能进行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对于不属于当年新建已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企业,只能在每年的1月份纳入当年统计范围,不允许年中增加。2010年新的统计制度规定,不分经济类型,只要批发业达到年销售额2000万元,零售业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住宿餐饮业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均可纳入限额以上,也就是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也将纳入当年统计范围。这将扩大限额以上统计范围。二是对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星级以外住宿业和限额以下餐饮业企业(单位)及个体户实施抽样调查,抽样调查以县市区为总体,由市、县(市、区)统计局实施,推算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星级以外住宿业和限额以下餐饮业零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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