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经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送达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市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期间,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被申请人,有违反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为的,依照
《行政复议法》第
三十四条、第
三十五条、第
三十六条、第
三十七条,以及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二条、第
六十三条、第
六十四条、第
六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集中行政复议权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行政复议机关责成市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不配合市行政复议办公室集中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二)不履行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
(三)擅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
(四)擅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五)不按时出具行政应诉手续的;
(六)其他应当查处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案件主审员应在1个月内按照《郑州市行政复议案卷归档办法》将卷宗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