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填报《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作出审批表》,经市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延长,并向行政复议各方当事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作出通知书》;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各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三)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四)第三人的答辩意见(没有第三人的除外);
(五)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
(六)行政复议结论;
(七)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的期限。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八条 市行政复议办公室拟作出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报告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审批表》同时报批。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基本案情;
(二)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违法或不当之处及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三)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四)本案的经验与教训,提出法制处理建议;
(五)其他法制建议事项。
第五十条 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主要采用以下四种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
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必须使用送达回证。
第五十一条 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经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批准后,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向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机关送达《行政复议决定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批准,依照
《行政复议法》第
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强制执行,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