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下级行政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经市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批准,向该机关发出《限期恢复审理行政复议通知书》,责令其恢复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于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由案件承办处室提请市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同意,以市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提交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
第四十二条 根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及时拟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逐级经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三条 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结束后,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根据审查结果,及时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填报《行政复议决定书审批表》,先由相关处室负责人、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核,再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审核,最后呈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签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后,正式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决定应依照
《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及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第
四十六条、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有
《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同时决定被申请人给予赔偿,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