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集中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不属于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决定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案卷移送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后,当事人(申请人)向市政府工作部门申请行
  政复议的,该部门应当告知其向市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和本市其他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在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处理行政复议申请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事项,在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内向信访部门或者行政执法机构投诉的,信访部门或者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章 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是指对法定由市政府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集中受理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实行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后,由市行政复议办公室统一集中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属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加盖“郑州市人民政府”印章后生效;属集中行政复议审理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加盖该部门行政复议专用章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由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处长、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主任逐级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市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视情可以把一般案件移交相关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该办公室应当参照本规定审理。
  第二十五条 未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报送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备案审查。
  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对市本级行政复议决定报备审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案件受理后,由市行政复议办公室相关处室负责人指定至少2名以上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审理,并指定其中1人为主审员,至少1人为协审员;重大案件,应当指定3名以上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审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