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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集中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时错列被申请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拒不变更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对于符合本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邮寄、传真或者网络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联系申请人,要求其依法提交相关材料。
  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应适时开通网上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三条 当事人提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应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供相关证据,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审查其情况是否属实,并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当事人属于口头申请行政复议范围,且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填报《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批表》,逐级经市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制定《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分别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
  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时,应同时向其发送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要求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出书面答复,不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十六条 对于参加行政复议案件的第三人,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及时向第三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七条 对属于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送达《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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