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实行行政复议决定公开制度。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在依法送达当事人的同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该行政复议决定在行政复议机关法制网上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七条 实行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行政复议决定涉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接受监督。
第八条 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定期总结和通报全市集中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工作情况。
第二章 集中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本级集中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工作,所作出的相关法律文书加盖“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后生效。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集中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指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当事人)提出的下列申请:
(一)对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事人选择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
(三)对市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事人选择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对市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五)其他依法属于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应当根据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该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包括口头申请和转送来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针对不同情形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但申请材料不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三)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解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告知申请人其他解决途径;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但申请人坚持申请的,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