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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集中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集中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郑政文〔2009〕3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集中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郑州市集中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省、市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行政复议办公室)是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的办案机构,负责办理本市集中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其相关处室及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案人员)依照《行政复议法》三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三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工作事项。
  第三条 集中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民、不收费的原则。
  第四条 集中受理、审理行政复议申请工作涉及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开展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第五条 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在集中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作出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由市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应诉,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应当协助办理应诉手续并配合行政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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