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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建设劳保费的拨付实行“以支定拨、以丰补欠”的原则。建设劳保费以施工企业上一年度的劳保费支出为依据,在核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年度最高拨付限额的额度内拨付。对建设劳保费支出较少的建筑施工企业按基准拨付比例拨付。当年的基准拨付比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积累情况核定。
  在郑施工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一次性拨付建设劳保费。
  七、建筑施工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建设劳保费时,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提供上一年度向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有关缴费凭据和相关劳动保险支出资料。
  八、建筑施工企业当年建设劳保费收不抵支的情况下,可在年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结转或调剂建设劳保费。
  九、建设劳保费应当存入市财政专用帐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实行专款专用。建设劳保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截留、挪用建设单位应缴纳的建设劳保费,建设单位也不得向施工单位转嫁建设劳保费。
  十一、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将建设劳保费用于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支付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和有关职工有关政策补贴。
  十二、根据工程投资规模及实际工作需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提取5%用作风险积累金,用于风险调剂。市建设劳保费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规定核拨。
  十三、建设单位少报瞒报工程项目和工程量,施工企业虚报本企业财务支出等资料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十四、建设劳保费管理部门及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未按标准收缴建设劳保费、未按规定拨付调剂建设劳保费,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建筑施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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