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政府对确定的修规方案,组织测算土地、建设、配套等各项经济指标,确定该村改造的具体政策。
5.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前严禁实施城中村拆迁。
三、改造方案确定及改造方式
(一)城中村改造方案经市政府组织审核并批准后,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直各相关部门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二)改造方式: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村两委组织,经村民(股东)会议或村民(股东)代表会议通过,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造;也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或由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拆迁改造。其土地出让可一次性出让,也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分期进行出让。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时,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企业开发建设的配套商品房可分期开发;安置房原则上优先并一次性予以建设。
(四)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建筑总量范围内,拟摘牌企业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做经济评估后,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协调确定安置和开发建筑面积,安置开发比最高不得超过1∶2。
四、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及土地出让金管理
(一)城中村土地,经村民(股东)会议或村民(股东)代表会议同意,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依照法定程序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按照政府储备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
(二)城中村土地出让时,安置用地自办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必须一次性全额缴纳。配套开发用地挂牌交易时,应缴纳交易起始价的40%作为土地竞买保证金,土地摘牌后,摘牌人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竞买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分次缴纳,在60日内缴足为止。
(三)土地出让金中的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即缴即返,拨付到区人民政府,全额用于拆迁补偿和安置房的建设。
土地出让金中的政府收益部分实行封闭管理,专项用于该城中村改造涉及的学校、医疗、消防等公共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
(四)对于城中村改造中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用地,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中连片改造及调配捆绑改造的其它用地,与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一并出让。
(六)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可采用净地和现状两种形式进行土地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