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调整补充意见
(郑政文〔2009〕3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通过合理调配城市资源,有效解决城中村改造中的问题,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市更新、确保城中村改造健康进行、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制定本意见。
一、城中村和改造用地范围界定及批准权限
(一)城中村是指在郑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村(组)。
(二)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原则在村(组)属居住及其它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
(三)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实施改造的城中村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批准。
二、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一)市规划部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以片(区)、村(组)为单位,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按照《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法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实施的依据。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照《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除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外,还应严格按照郑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旧城改造规划成果及规范要求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确定合理的开发强度,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四)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执行以下程序:
1.编制修规所需的基础资料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供。
2.修规编制前,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指导下,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征求乡镇、村(组)的改造意见。
3.修规方案编制完成后,经村民(股东)会议或村民(股东)代表会议通过,依法按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