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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意见

  4.财政部门在经费上要予以保障。
  5.公安机关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报批和定期尿液检测,配合社区开展工作,对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人员依法处理;对参加美沙酮维持治疗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维护美沙酮治疗点工作秩序,对违反治疗协议人员依法处理。
  6.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县(市、区)对戒毒医疗点进行管理;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定基层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戒毒医疗和护理(包括美沙酮维持治疗),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7.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救助贫困戒毒人员,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家庭纳入低保范围。
  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9.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刑满释放、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释放的吸毒人员落实帮教工作,向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并对社区戒毒人员开展禁毒法制教育。
  10.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对在校学生开展禁毒宣传教育,防止毒品进入校园;对在校吸毒学生进行校园内的戒毒帮教管理,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学业帮助,维护其受教育权利,保障其在校学习期间不受歧视。
  1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公安部门负责对阿片类药物成瘾者维持治疗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审核美沙酮口服液年度使用计划,对药物配制质量、药物供应等相关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制度
  (一)抓好三项保障。
  一是人员队伍保障。现有吸毒人员20人以上(含20人)的街道、乡镇应明确负责领导,专人管理,专门从事本街道、乡镇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吸毒人员少于20人的街道、乡镇由综治委员或其他干部兼管。吸毒人员20人以上的社区可设专职禁毒委员,或明确专人管理;不足20人的可明确社区委员兼管,负责本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是工作经费保障。各县(市、区)要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要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是基础设施保障。各街道、乡镇均要有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门办公场所,统一悬挂“××街道、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牌子,办公场所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配备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必备的办公设备。社区应在现办公区统一加挂“××社区(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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