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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参保人因职业、户籍等原因丧失参保条件的,其个人账户总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符合参加其他社会保险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转移,转移额为其个人账户总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同时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在缴费期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总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退还给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待遇享受

  第十六条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由国家、省及地方各级政府养老补贴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含中央财政补贴)。同时,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八条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按时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三个月时,由政府及时给予补充。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经办机构定期对参保人领取资格进行认证。
  第二十条 具有郑州市户籍的参保人,自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另按每月20元的标准发给高龄老人生活补助;自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每月再增加30元;自年满100周岁的当月起,每月再增加50元。参保时已经超过上述年龄的,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起享受以上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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