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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各乡(镇)、办事处设立派出机构,专人专职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务。按照每万名应参保人员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工资与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为本辖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享受等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城乡居民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其他收入。
  第八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10个档次,并依据国家政策和我市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九条 参保人应当在同一自然缴费年度内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足额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补缴标准按照补缴时的缴费档次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标准补缴。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可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有条件的可按上述缴费档次和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年满4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年满16周岁至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对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地方政府每年给予60元的缴费补贴(含省财政补贴)。此项缴费补贴不冲抵个人缴费,个人缴费部分及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对补缴年限,不给予该项补贴。
  第十一条 参保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保人给予适当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或个人对参保人给予资助。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平调或侵占。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从参保人参保之日起,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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