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条例
(1998年4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09年8月20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2009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防治岗南、黄壁庄水库(以下简称两库)饮用水水源污染,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两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和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两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流域区域明确责任,落实防治措施。
平山县、井陉县、灵寿县、鹿泉市、矿区(以下简称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水污染防治的要求进行建设,不断改善生态环境,确保两库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水源标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因保护两库饮用水水源水质而关闭、停产(业)的企业,网箱养鱼户做好转产和人员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两库水源保护和库区生态建设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两库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