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已经2009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
(2009年8月20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8日河北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一、将标题修改为:《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条例》。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两库水源保护和库区生态建设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第七条修改为“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两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两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并在两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一)一级保护区: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取水口一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以及两库之间滹沱河主干流行洪制导线外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3公里范围内;冶河、绵河、甘陶河行洪制导线外3公里范围内。”
五、第九条修改为第十二条,将该条(一)项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水利、保护水源或供水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
六、第十条修改为第十三条“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