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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京卫妇精字〔2010〕1号)


各区县卫生局: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化管理,卫生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凡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的,需出具委托函,明确受委托机构的职责。
  二、《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本市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按照要求加强印章的管理。
  三、本市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存根联填写完整,拆切后贴至《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存根粘贴处或《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记录》中,《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记录》使用日期截止到2010年6月30日。
  四、《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和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规定进行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并填写相应的登记表(附件1、2、3、4)和登记汇总表(附件5、6、7)。因各种原因被取消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应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上交至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北京妇产医院负责北京地区助产机构以外分娩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自2010年7月1 日起,办理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领证人须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助产机构外《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五、按照户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凡本市签发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均应机打,手工填写、涂改、登记项目不齐全(非婚生除外)的《出生医学证明》应视为无效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应使用规范汉字打印,在国内进行户籍登记者,新生儿姓名栏不能填写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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