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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1、景点调价申报程序。对纳入全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目录的景点,如拟在下一年度提高门票价格,应当在本年度向当地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调价相关成本、财务资料,报经景点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并同意后,方可在拟调价前六个月上报自治区物价局审核与协调。对调价理由不充分、调价时机不妥当的景点,自治区物价局作出书面通知后,不再组织价格协调或论证。

  2、景点调价申报的内容。景点经营者提出调价申报时,除提供门票调价理由、拟调价的幅度及成本测算、调价对企业、财政、消费者和其它省(区、市)相关景点的影响等文字、电子音像材料外,还应如实提供其景点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门票价格收支情况、游客数量及变动原因分析,景点服务设施分等评级情况等价格审核的相关资料(见附件一、二)。

  3、对拟调价景点申报材料的审核。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人员对景点价值量化体系进行初次测评,并根据审核和测评结果对是否调价提出倾向性的意见,于每年4月31日前报自治区物价局。

  4、自治区物价局视要求调价的景点具体情况,组织或委托有关市价格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景点代表、消费者代表、专家学者等对拟调价景点门票价格以及价值量化体系进行测评、评估、论证,提出价格协调意见,作为调价申报景点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调价时的依据之一;必要时还可组织有关市价格主管部门召开景点价格协调会,对相关景点价格进行平衡、衔接,并签订价格衔接协议。

  四、景点门票价格协调的原则。
  第一,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景点,应建立景点价值量化测评体系,具体景点价值量化体系测评表详见附表(三)。

  第二,景点价格协调就是根据各类景点观赏价值、游客数量、服务软硬件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景点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兼顾保护旅游资源和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并参照景点价值评价量化体系测评结果,提出有关景点价格水平协调意见以及门票价格是否调整建议。

  五、为与国际旅游惯例接轨,便于旅游经营企业对外报价、签订合同等销售运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整景点门票价格时,调整后的门票价格执行时间统一规范为每年10月15日。

  六、自治区在实施景点门票价格协调制度的同时,建立全区主要景点门票价格信息数据库。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列入《全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目录》的景点门票价格以及其他与价格相关的服务信息,增加价格协调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为各地宏观调控和审核景点门票价格等决策工作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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