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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价格[2009]439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管理秩序,规范旅游价格管理行为,我局于2007年2月印发了《广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制度试行办法》,试行三年来,对全区部分重要游览参观点调定价的价格协调取得了明显成效。经组织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讨论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制度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广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制度试行办法》(桂价格【2007】41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制度实施办法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广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制度实施办法

  为加强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协调指导,根据《价格法》、《广西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区实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游览残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制度的定义。游览参观点(以下简称景点)门票价格协调制度是指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并列入全区门票价格协调目录的景点,在拟调整门票价格前须经过自治区物价局组织(或委托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调价必要性、可行性综合评估、论证的宏观调控程序。

  二、确定实行价格协调的旅游景点的条件与范围。列入全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目录的为部分国家或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等景点,或是我区新增的并对区内外旅游业和游客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景点。具体目录由我局根据景点的分布、价格的关联度以及对国内外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景点价格协调目录原则上三年修订一次。

  三、景点价格协调的方式及办法。价格协调采取景点申报调定价,县、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初审核,自治区物价局组织(或委托)进行综合评估、论证并出具可否调价等价格协调意见,景点价格制定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价格协调意见依法决策对景点的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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