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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绿色能源示范县的通知


  绿色能源县建设要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具有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能源发展意识,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将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区域能源发展的战略重点。

  (二)积极建设农村高效清洁能源体系。高度重视农村能源发展,大力发展农村电力、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减少传统方式利用的生物质能比重,显著提高农村生活用能中的清洁能源比重。

  (三)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减少生活能源对薪柴的依赖,巩固和保护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等生态建设成果,基本消除农作物秸秆焚烧污染,对畜禽养殖粪便进行清洁处理并合理利用。能源作物种植利用边际性土地,并且不破坏生态环境。

  (四)与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将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农林废弃生物质的能源利用、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发展能源作物,培育农村可再生能源产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五)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大力推广节能建筑和各种节能技术,政府机构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率先采用节能技术,在北方采暖地区的城镇实行高效方式供热,在小城镇和新农村示范项目建设中推广节能技术。

  四、评价指标

  绿色能源县建设方案实施完成后,对绿色能源县按以下指标进行评价。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总量。全县可再生能源年开发利用量达到15万吨标准煤以上或户均1吨标准煤以上。包括小水电(单站容量5万千瓦以下)、风电、沼气及生物质气化和生物质发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液体燃料、太阳能发电、太阳能热利用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

  (二)农村清洁能源消费比例。现代技术利用可再生能源(小水电、沼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气化、太阳能热利用、光伏发电、太阳房和太阳灶)在农村生活用能中的比重超过50%,80%以上农户的生活能源主要由清洁能源(现代技术利用可再生能源、电力、燃气)提供;传统方式利用的秸秆、薪柴、粪便等生物质能占农村生活能源的比重降低到20%以下。农村家用电器普及率和生活电气化达到较高水平。

  (三)能源与环境协调发展。在适宜发展户用沼气的地区,70%的养殖户的动物粪便作为沼气原料进行了利用。大型畜禽养殖场(年出栏5000头猪单位以上)均建设了沼气工程,80%的中小型畜禽养殖场建设了沼气工程。农村社区和人口集中的村庄建设了生活污水净化池示范工程,或者已经进行了推广。农作物秸秆得到合理利用,不存在大面积焚烧秸秆的现象。农村能源开发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协调。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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