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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文件的具体归档范围(另发);市政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另行规定。

  第八条 归档工程文件应当是原件。即遵循文件自然形成规律而生成的各种形式的原始记录。复写件、复制件不属于文件原件。

  工程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签章齐全,签字人资格应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纸质工程文件整理立卷、竣工蓝图折叠、电子文件归档、声像照片归档参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规范执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可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预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档案人员参加。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文件档案,按照管理流向的不同,分为“A类档案”和“B类档案”。

  “A类档案”原件统一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B类档案”原件由建设单位保管。建设单位暂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应当完善保管条件,或可委托有保存工程档案资格的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或进行备案。

  建设单位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无法按期移交工程档案时,必须提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出延期移交申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许可后可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限移交工程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A类档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整理立卷的“A类档案”原件1套;

  (二)《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原件,组织建筑工程档案预验收的提供);

  (三)工程档案移交书(另发)一式3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B类档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二)《深圳市分流管理工程档案备案信息表》(另发)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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