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档案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档规〔2010〕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并以我局名义或者由我局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档案局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2.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3.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4.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档案局、深圳市住宅局注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2003年10月30日 深档字〔2003〕150号)
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其有效利用,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档案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其有效利用,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档案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是指在住宅区、工业区、商住楼、写字楼等物业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由物业管理单位依照本规范收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