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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档案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档规〔2010〕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并以我局名义或者由我局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档案局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2.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3.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4.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档案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3年7月31日 深档字〔2003〕87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档案的管理工作,保障其安全有效地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档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档案的管理工作,保障其安全有效地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社区居委会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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