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国有资产和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0〕10号)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2号)和《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遵党发〔2010〕3号)精神,妥善做好市人民政府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经费、物资、不动产等资金资产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产清查和财务清算问题
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资产清算和财务清算工作。
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和财务、资产管理、纪检监察的负责人组成清查小组,进行资产和财务清查后,提出处置意见。不再保留的机构报新组建部门、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报调整后的主管部门认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市财政、监察、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关于经费问题
(一)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以本文印发之日起60日为预算截止期。预算截止期内,在职人员工资、必要的公用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由原单位负责列支。预算截止期满后,各部门的人员工资管理,按照我市统发工资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