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真实性、分配的合法性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6.应当履行的其他监督职责。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对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形成年度报告报市公积金管委会。
(二)审计部门监督职责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1.检查管理中心收入、费用支出、损益、收支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2.检查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
3.审计事项做出评价,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4.应当履行的其他监督职责。
市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年度住房公积金审计结果的公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牡丹江中心支行的监督职责
1.中国人民银行牡丹江中心支行依法对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管理;
2.督促受委托银行按规定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
3.定期与管理中心核对帐目;
4.中国人民银行牡丹江中心支行每季度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不允许或者阻挠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的,应当向市公积金管委会和上级部门报告;
5.应当履行的其他监督职责。
(四)牡丹江银监分局的监督职责
1.检查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合规性;
2.检查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3.检查受委托银行与管理中心签订有关委托合同的执行情况;
4、应当履行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六条 房公积金行政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实施的实地检查。必要时,监督部门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检查或者审计。
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非现场监督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是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按要求上报有关文件和定期报送数据资料实施的监督;专项监督是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就专项问题按要求报送文件和数据资料实施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