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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全市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市质监局负责生产环节的整治工作。主要是生产加工场所与销售场所分离的米面粮油制品、饮料、调味品、奶制品、熟食制品等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管和清理整治。
  (二)市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的整治工作。主要是非餐饮类食品摊贩,以及在商店、超市、售货摊点等场所,以“现做现卖”方式经营食品的小作坊的日常监管和清理整治。
  (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整治工作。主要是各类从事煎、炸、蒸、煮、拌、烧烤及啤酒、冷饮等饮食服务,供消费者现场食用的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管和清理整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机构调整未到位前,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具体承担此项整治任务。)
  (四)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市工商局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具体措施
  按照“全面监管,分类实施,重心下移,疏堵结合”的工作原则,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采取如下整治措施:
  (一)对于通过一定期限整改可以达到发证要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指导帮助,督促其整改达标,申请办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对于短期内整改仍不能达到发证要求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类由市质监部门与其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有效期一年,食品生产者凭此申请办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类摊贩由市工商部门发放《食品流通摊点登记表》,有效期一年,食品经营者凭此申请办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类摊贩由市食药监部门发放《餐饮服务摊点登记表》,有效期一年,食品经营者凭此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对此类生产经营户要加大日常监督力度,增加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三)对于达不到食品流通许可要求的食品流通摊贩,以及严重不符合国家法规标准要求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餐饮摊贩,市政府授权各监管部门,坚决予以清理、取缔。
  (四)建立联系会议制度。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五上午9时,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质监局、工商局、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参加,通报前一周清理整顿情况,研究下阶段工作重点。
  (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制定我市中长期发展规划时,要增加食品生产经营的相应产业政策和整体发展措施,积极引导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兼并重组,搞集中生产、联合经营;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贸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自觉改善其经营条件,从根本上杜绝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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