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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同意东兴市复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年处理1万吨废旧轮胎生产燃料油项目预核准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同意东兴市复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年处理1万吨废旧轮胎生产燃料油项目预核准的函
(桂经资源函〔2009〕1392号)


防城港市经济委员会:

  《关于上报东兴市复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年处理1万吨废旧轮胎生产燃料油项目的请示》(防经报〔2009〕10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及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有关规定,结合东兴市复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年处理1万吨废旧轮胎生产燃料油项目的技术分析咨询意见,现对该项目做出预核准意见如下:

  一、东兴市复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实施年处理1万吨废旧轮胎生产燃料油项目,实现变废为宝、废物利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的政策规定要求,同意该项目预核准。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东兴市东兴镇大田村三龙组,总占地面积为65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800平方米,主要建设原料仓库、生产车间、办公化验室、罐区等。

  三、项目采用国内先进的全封闭旋转裂解炉生产燃料油技术,工艺技术基本可行、合理。项目建设年处理1万吨废旧轮胎生产线,产品方案为年产橡胶燃料油4500吨、炭黑3500吨。

  四、项目总投资为705.5万元,其中建设投资541万元,流动资金164.5万元。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每年可实现销售收入1219万元、利润168万元、税金42.1万元,税后投资回收期4.6年(含建设期)。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本预核准文件的有效期限为1年,请建设单位尽快办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等手续,报我委正式核准。

  附件:东兴市复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年处理1万吨废旧轮胎生产燃料油项目的技术分析咨询意见(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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