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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国安全监管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国安全监管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渝安监〔2009〕268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
  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广大安全监管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维护广大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为已任,依法履行职责,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为了进一步激发广大安全监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09〕226号),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市2009年度全国安全监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年”、“双基强化年”的总体部署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着力打造“平安重庆”、努力创建“安全保障型城市”工作目标,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创先争优,进一步激励广大安全监管人员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争做安全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忠诚卫士,为促进全国、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表彰范围及名额分配
  (一)表彰范围
  安全监管系统先进单位(以下简称“先进单位”)的表彰范围:市级安全监管局内设机构,区县(自治县)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安全监管系统先进个人(以下简称“先进个人”)的表彰范围: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的专职安全监管人员。
  (二)名额分配
  各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额,根据国家总局分配的名额,即先进单位5个;先进个人31名,先进单位名额市级、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分别按20%、30%、50%进行分配,先进个人名额市级、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分别按12%、28%、60%进行分配,各区县(自治县)分别推荐1个“先进单位”和1名“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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