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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残疾等级评定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村(居)委会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致残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残疾等级和县级民政部门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致残部位不能合并评残的,可以先对各部位分别评残。等级不同的,以较高等级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的,只能晋升一级。

  多次致残而伤残性质不同的,以较高等级定性。等级相同的,按因战、因公、因病的顺序定性。

  伤残人员以多种不同身份、多次致残的,根据申请人意愿发给一种证件,并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注明致残的时间和性质,以及合并评残后的等级和性质。

  多种不同身份是指伤残人员具有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调整残疾等级应当逐级调整,一次性调整两个等级以上的,应当由省优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复核。

  第十六条 残疾军人退役转移伤残抚恤关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代写)原件;

  (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三)《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批后原件退回);

  (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批后原件退回);

  (五)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批后原件退回);

  (六)县级民政部门发函调查,由部队独立师以上后勤部出具的残疾性质和残疾等级证明原件一份;

  (七)《云南省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批表》原件一式三份。

  第十七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的,应当自军队办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州(市)、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需要复查鉴定残疾情况或者发函调查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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