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支持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参与北部湾经济区产业配套。围绕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开发和建设,结合自治区七个千亿 元主导产业和沿海大型项目,引导非公有制工业企业按产品上下 游进行纵向专业化分工,发展产业配套型企业,延伸产业链,培育一批产业集群,提高产业组织化程度和专业化配套水平。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充分利用我区沿海产业优势, 重点发展离岸服务、信息技术、港口物流、产品标准检测、工业设计研发、贸易配送、金融服务以及电子电器、汽车及零部件、石化、钢铁等重点行业的外包业务,着力打造产业集中、特色鲜明的服务外包集聚区,促进技术、人力、政策资源的高度集成。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生物技术产业,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对节能降耗减排达标的企业,在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支持。
(三)鼓励支持发展外向型经济。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投资,到资源富集地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和开发国际原材 料、能源等资源类项目,简化非公有资本境外投资核准手续。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开展国际化经 营,采用国际标准融入跨国公司的供应链,在境外设立营销网点,建立国际营销网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投资 办厂、建立研发机构,协助企业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并对采用国际标准和申报国外知识产权等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企业给予资助。
(四)鼓励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储运、营销和大型农(林)产品原料基地建设。支 持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培训、营销服务,以及研发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原料基地建设和污染治理等。支持和引导农产品加工非公有制企业向科工贸一体化发展。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支持发展各类民营经销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购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鼓励创办农村中小型企业。
(五)鼓励支持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鼓励非公有资本通过并购、控股和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参与其分离社会职能,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 保障、土地使用、税费解缴、权属认定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优先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承接国有企业退出的产业和产品,发展配套生产,延伸产业链,壮大企业实力。非公有制资本兼并、收购国有企业后可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