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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


  5.保障电力供应,提高园区供电可靠性。加强电力运行调度,进一步强化电力需求管理,供电设施建设与园区建设同步,确保项目的建设、生产用电。在符合国家政策和我区电源结构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为产业转移项目争取采用直供或自备电源方式,降低用电成本。

  6.鼓励投资兴建工业标准厂房。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给予与投资建设廉价房同等的优惠待遇,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城 建税、房产税及附加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 年内按不低于 80%的比 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标准厂房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3 年内按不低于 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对建造用于出售、出租的多层标准厂房安排专项财政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7.营造良好的通关和转关环境。继续推进“大通关”建设,进一步完善口岸基础设施,加快电子口岸、“无水港”建设步伐,为企业产品进出口提供优质高效的通关服务。积极推动区域通关一体化的实施,建立区域申报平台,推行“选择申报、多点放行、统一平台、区域联动”的模式,方便产业转移企业的产品和设备在区域间快速通关和转关。

  (二)加快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和利用全社会各种资源,鼓励多种投资主体以各种方式参与投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以道路、水、电、通讯为主的基础设施,及供能、环保、物流、通关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重点支持发展速度快、承接项目多、发展前景好、产业规划合理、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大的园区建设,迅速提升我区工业园区的规模和档次。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区经济发展需要的产业转移企业,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3 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企业。属“飞地工业”引进企业的,企业上缴的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3 年内由转出方和企业落户地政府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其它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设立承接产业转移专项发展资金,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财政支持产业转移及项目建设的支撑体系,加大对产业转移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扶持力度;对鼓励类的产业转移项目银行贷款可以给予财政贴息。对工业园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市和县两级全额返还工业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在新投产和新扩建企业增加上缴的税收地方分成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产业转移项目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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