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对象。
第七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一级: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三级:提供违法行为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八条 奖励给举报人的奖金,按第七条规定的举报等级分别以案件罚没款总额的5%、3%、1%计算,但每个案件奖励一般不超过2000元。
已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以根据违法物品货值金额和举报等级给予2000元以下奖励。
第九条 案件处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案件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兰州市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经审定批准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各执法单位,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收到财政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奖。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举报时选择密码的,还应提供密码)等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市政府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按年度核拨,并实行预算管理,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办法的执行情况,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