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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 申报单位需认真填写《宁波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十份,附电子文本):
  (一)企业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企业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三)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企业发展规划;
  (五)企业近3年市级以上奖项证书;
  (六)《宁波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中所填写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
  (七)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证明;
  (八)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报单位于评选当年3月底前将申报的书面材料(一式十份,附电子文本)报所在地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地申报单位的初审工作,由所在地党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市本级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统筹,请市级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文化企业的申报和初审工作。各地、市级各职能部门核查初审后,于当年4月2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一式十份,附电子文本)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统一汇总。
  第九条 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建议人选,经审定批准后聘任,建立专家库;每年根据评审需要,随机从专家库中选择若干名专家组成评委会;评委会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拟入选名单。
  第十条 拟入选名单于当年5月下旬在市级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7天),并征求市级各职能部门的意见,按有关规定报审后,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联合授予申报单位“宁波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日常管理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巡检,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示范基地建设,组织经验交流和管理人员培训。对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示范基地和有功人员,市委、市政府将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三条 每年3月底前,被授予示范基地的企业应将上一年度本单位的发展情况书面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每年联合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的年度复核考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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