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试行)
(甬宣通〔2010〕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我市优秀文化企业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创新带动作用,推动全市文化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实现全市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且综合实力较强,属于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通知》(国统字〔2004〕24号)界定的经营性文化产业区块和企业均可以申报宁波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第三条 示范基地评选工作在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由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实施,联合命名。
第四条 示范基地评选命名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申报、竞争入选、不定期巡检、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办法,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市里对示范基地在政策、信息服务、人才培训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申报单位的创业宗旨符合国家和我市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 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成绩显著,在同行业中具有典型示范、创新带动意义;
3. 拥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化、规范化管理水平较高,具有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
4.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经营年限在3年以上,主营业务发展良好,业绩连续3年稳步上升;
5. 守法经营,过去3年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六条 凡本市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一章和第二章有关申报条件的文化企业均可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