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中,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税前摊销。
2.企业在信息化改造中所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与传统产业信息技术改造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信息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信息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5.积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相关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发展。将我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电子信息产品及软件产品纳入政府采购推荐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在信息化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我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对我省自主开发、经审定在节能降耗、减少污染、提高效率和效益等方面具有显著成效,并具有重大推广应用前景的电子信息系统、产品和技术,政府在采购、补贴等政策上给予倾斜,并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应用。(四)开展试点示范工作。按照“典型示范、分类指导、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的原则,开展“两化”融合试点工作。针对“两化”融合不同环节和领域,组织实施示范企业、示范工程、示范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建“两化”融合实验区。
(五)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两化”融合工作体制。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两化”融合发展工作的统一领导,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直接参与“两化”融合发展重要决策,亲自协调推动重大项目实施。骨干企业要建立健全工作体制,落实机构和人员,强化统一管理职能,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置由企业领导成员担任的总信息师(CIO)岗位,加强“两化”融合发展工作常规化、制度化建设。各企业要把“两化”融合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预算管理,编制企业“两化”融合总体规划,建立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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