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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质监测网络,加强对供水水质的日常监测,并配合卫生部门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供水水质安全。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十六条 集中供水工程取水、泵站、水厂、调蓄水池、输配水管网等构(建)筑物的运行管理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要求管理。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公共用水需要。在水源条件允许的条件下,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十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制度。当用水总量不足工程设计供水规模的50%时,为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可收取基本水费。缺水地区或缺水季节应实行用水限额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供水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保证供水安全。
  第二十条 因维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供水设施损坏或者遭受破坏等原因造成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必要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启动相应级别的供水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用户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由供水单位负责设计和安装。所需费用全部由申请单位和用户自理。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广和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六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供水价格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算,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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