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227号 2009年12月3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发挥工程效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所有供水工程。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依法保护供水单位、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
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
环保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价格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
审计部门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电力部门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确定管理单位,明确管理职责。推行专业化管理和农民用水者协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一)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入户工程属农户所有。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供水总站、分站直接管理或委托乡镇水利管理站、灌区管理处(所)负责管理。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也可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者协会负责管理。
(二)以社会资金为主或联股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成立董事会,由董事会确定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