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技术中介组织发展,完善科技经纪人制度。
1、促进技术中介组织的发展。建立技术中介组织的评价、激励
机制,培育和扶持我省技术中介组织的发展。开展技术中介组织的示范试点工作,扶持和发展股份制或合伙制的技术中介组织。(市科技局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2、大力培育科技经纪人队伍。加快培育一批专业化、高素质的科技经纪人,充分发挥科技经纪人在促进产学研用结合中的作用,促进高校、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转化,帮助企业引进先进、适用的技术成果,帮助企业引进国内外专家加入研发团队,提高企业研发能力。(市科技局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四)完善创新平台开发共享机制,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平台。
扶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和创新平台。扶持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和各种创新平台,发挥企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的技术研发能力。(市发改委、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五)加强对企业各类人才的创新知识培训。
支持服务企业的科技人员为企业培养技术和管理人才,加快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针对企业发展的重点急需,开展多层次、多专业、多形式的各类培训,充实提高企业各类人才的创新知识水平,不断更新企业管理层管理知识。(市经贸委、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六、政策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文件要求,抓紧制定并实施以下政策措施。
(一)保障科技人员在派出单位的相关待遇。科技人员在被选派服务企业期间,原单位要保留其职务(岗位)和工资福利,并根据服务企业的时间计算相应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应当根据科技人员所作的贡献,支持其按照规定或约定参与分享创新收益。
(二)企业要为科技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积极把握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机遇,为服务企业的科技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相应报酬,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对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相应的利益分配约定或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资金按财务会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对研究开发项目中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列入研究开发费用,并按税法规定加计扣除。
(三)落实服务企业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科技人员在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突出成果的,应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在相关评聘条件上给予适当倾斜;对单项或累计年新增利税或年新增产值达到一定数额的,可作为资历破格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