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对养犬管理实行三级管理: 1、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对全市的养犬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收集整理阶段性工作情况,并向政府及相关成员单位通报管理工作情况;2、各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对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养犬户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上报养犬管理工作动态情况;3、各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养犬申请人申请条件及材料的审核、登记工作,查处辖区内因养犬行为引起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排除有关部门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并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捕杀野犬、未免疫犬、未登记犬、禁养犬。
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发放《犬类免疫证》以及病犬、犬类尸体的无害化处置等工作;对兴办犬类饲养和隔离场所,涉犬屠宰加工场所,以及犬类和犬类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开展犬类狂犬防治知识宣传工作等。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狂犬病疫情监测及疫情处理;保障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负责被犬伤人员的伤口处理及狂犬疫苗的使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狂犬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等。
城管部门或城市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组织捕捉和处置无主、弃养的犬只,收容流浪的犬只;没收因养犬人约束犬只不当而伤人的犬只及非法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的犬只;接受、处理群众举报和投诉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涉犬经营单位进行登记;对犬类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涉犬经营单位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符合登记条件的申办犬类饲养场、隔离场所,涉犬屠宰加工场所,以及犬类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和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等。
三、强化治理措施,适时开展专项治理
根据
《意见》精神,今年底前,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适时组织集中开展一次犬患治理行动,重点解决三个问题:一是犬破坏环境卫生等问题;二是非法犬类交易市场、街面流动无照售犬及犬医院、犬用品商店超范围经营等问题;三是犬伤人、扰民等问题。同时,要认真开展好五项工作:一是引导群众主动登记。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主体,以社区为重点,组织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干部、志愿者等深入社区,开展养犬知识和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主动登记,摸排社区养犬底数。二是组织开展养犬情况集中检查。对犬只未实行栓(圈)养管理、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违法养犬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强化规范养犬。三是组织实施犬类狂犬免疫。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在专项行动中群众主动登记的所有犬只,组织实施狂犬免疫工作,登记犬免疫率要达到100%。四是集中清理街面无主犬、流浪犬。对流浪犬进行集中收容,组织捕杀病(死)犬并及时进行检(免)疫和无害化处理。五是集中治理涉犬经营单位。对经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经营的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非法犬类交易市场及犬养殖场予以取缔;对犬医院、犬商店等涉犬单位超范围经营进行检查,规范犬只经营、诊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