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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公安局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公安局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09〕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德市公安局制订的《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宁德市公安局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养犬管理,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养犬管理工作机构

  养犬管理工作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机制。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公安局牵头,农业、卫生、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参加,成立市养犬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都要明确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确定一名联络员。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本地区的养犬管理工作。各级协调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加强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情况,研究部署工作。要加强对涉及养犬管理工作相关问题的跟进式调查研究,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管理模式,切实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二、明确管理职责,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各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入分析研究养犬管理的有效对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强制养犬申报许可制度”、“养犬防疫制度”、“养犬管理规定”等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养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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