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9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09〕229号)
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市房管局、财政局、民政局制订的《2009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2009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
(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2009年12月8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9〕87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结合市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住房保障范围
(一)申报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市区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即蕉南、蕉北办事处、金涵乡、城南镇和东侨管委会),至申报之日已满2周年,并在市区工作、居住。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区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以内(即576元/人·月)。
3、申报家庭成员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13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以下(含13平方米)。
4、其他条件。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且户籍在同一户口本上。夫妻户口不在一起的,可以凭结婚证申报;未成年子女户口与父母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出生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须经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调解归申报人直接抚养;全日制在校就读成年子女可视为具有直接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
(二)已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且单身无房户申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