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贯彻落实《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政〔2009〕76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铜陵市贯彻落实〈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五日
铜陵市贯彻落实《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
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是一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经济技术政策,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16号),促进我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持续、快捷、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统一负责本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的具体工作。
二、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政策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
三、各建设项目标底编制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标底编制委托时,应当将建设项目预拌混凝土的价格进入标底。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单位,市建设招标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修正。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使用列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定的检查与考核范围,并作为评奖条件之一。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手续、签订施工合同后,应当签订预拌混凝土使用合同。对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擅自现场搅拌的,监理单位必须予以制止,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参评一切工程奖项的资格。
四、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设工程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