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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市招标投标中心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标后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招标活动结束后中标单位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和更换货物品牌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项目经理(建造师)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以及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等情况,检查投标人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未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予以处理。

  九、法律责任

  (一)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有关职能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资金拨付等手续:

  1.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

  2.各类招标项目未进行招标备案的;

  3.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4.应当进入市招标投标采购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

  5.和中标人串通,擅自变更招标投标内容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出现下列行为的,市招标投标中心应联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提请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撤销其招标代理资格。

  1.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或向投标人收取回扣;

  2.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3.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4.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

  5.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代理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或招标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信息记录,三个月至一年内取消其参与铜陵市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并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的;

  2.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捏造事实、诬陷他人被查实的;

  4.一年内两次投诉未果的;

  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6.中标后转包、违规分包、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等不按合同履约的。

  (四)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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