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类项目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应当公开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严格履行签字、签章手续。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根据相关规定及省、市有关计价规范和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
(三)对有三分之一及以上投标人在开标前3日对公布的最高限价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复核。
七、开标与评标
(一)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法定程序进行。
(二)开标结束后应立即组织评标。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评标纪律规定。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的书面评标报告。
(三)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其开标、评标活动必须在市招标投标中心、市监察机关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四)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依法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依法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凡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在招标活动结束后,必须将中标结果在市招标投标采购交易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确定中标人,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中标人及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报市招标投标中心、市监察机关备案。
八、监督管理
(一)投标人报名及开标时,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必须持证到场,并且应符合项目经理管理规定的要求,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能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注册地基本帐户汇到招标单位指定的帐号上,招标活动结束后,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未中标单位的保证金应在规定时间内退回至原转出帐户,投标保证金一律不得使用现金方式。
(三)依法实行招标的项目,其中标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应统一由招标人留存,中标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经理(建造师)。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新任项目经理(建造师)应不低于原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条件,并经项目业主、代理单位同意,报市招标投标中心备案后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