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铜政〔2009〕7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一、工程招标的范围和方式
(一)全市范围内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含交通、水利)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其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统一纳入市招标投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标投标中心)依法进行招标。
(二)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类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政府性投资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类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也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多种方式进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招标备案审查
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向市招标投标中心和市监察机关提供项目批复、规划许可、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应当履行审查手续的已审查合格)、资金到位证明等资料。市招标投标中心、市监察机关应严格招标审查备案,对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业主,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投标;对不具备条件的项目不允许招标。
三、招标信息发布
(一)招标信息,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项目变更公告、预中标公示以及相关主体的考核结果与不良记录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