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借重大政府债务原则上应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 政府债务资金重点用于事关全市总体发展所急需,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不得用于政府机构正常运转等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对政府债务实施统一决策,统筹管理,批准政府债务举借计划,决定资金的使用对象,督促相关部门、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各自职责。
第九条 市发改部门负责对全市政府债务举借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等方面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债务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年度市级债务举借项目财政预算建议,根据政府债务规模和财力状况,建立与总体规模和债务风险相适应的政府偿债准备金,加强政府债务风险防范;负责编制市本级年度政府债务收支计划;负责市本级政府债务日常事务管理;负责建立债务风险监测指标预警体系,对政府债务偿还能力、债务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定期报告市政府。
第十一条 市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政府债务管理实施审计和行政监督。
第十二条 政府债务的贷款主体为市政府确定的市级投融资平台及申请项目贷款的政府所属部门、单位。
政府债务的偿债主体为贷款资金的实际使用人或其他承担实际偿还义务的部门、单位(以下称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承担按期、足额偿还政府债务责任以及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责任,并按规定缴纳政府偿债准备金。
市政府是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形成政府债务的最终债务人,偿还责任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应将政府债务纳入移交范围。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承担偿还政府债务的责任。
最终债务人发生机构合并、分立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偿还责任。
第三章 政府债务的举借
第十四条 政府债务的举借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每年10月份对委员会办公室初选的建设项目和投资规模情况,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下年度建设项目和投资规模;根据总的投资规模,统筹考虑下年度建设项目的自有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土地出让金以及下年度还贷资金情况,确定下年度融资规模。